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减免债务
债务人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按照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②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将上述事项分解为
1)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
2)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清偿债务
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务人按照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债券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③债权转股权
1)债务清偿
2)股权投资
债务人按照债务转为资本部分公允价值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按照债权转为股权部分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③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①若债务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50%以上,则其债务重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发生债权转股业务的,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业务暂不确认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执行要求
1.使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留存备查资料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当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资料。
(1)基本资料。
①重组各方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及附表》和其他申报资料。
②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符合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③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2)其他申报资料。
①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②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 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⑤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 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⑥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⑦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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