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
2024年5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从推动重点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其中第14条至第16条为奖补措施。《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办法》提出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支持外商投资于先进制造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4年3月联合发布了财税〔2024〕13号《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原财税〔2021〕30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原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14.92平方公里的“老前海”扩展至2023年12月批复的120.56平方公里的“新前海”全域。
政策内容: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设在合作区全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设在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内;
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符合开展实质性运营的相关要求。
实质性运营新规及操作指引:
为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前海税务局等八部门于2024年5月配套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质性运营新规及操作指引。新规及指引明确了以下要点:
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管理方式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
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 | 官方解读 | |
生产经营在合作区 | 在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 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 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 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合作区。一是业务层面标准;二是管控层面标准。 |
人员在合作区 | 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 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对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细化。 |
账务在合作区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 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 |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当存放在合作区,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当能够在合作区提供查阅。 |
财产在合作区 | 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政策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24〕12号《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发展,并吸引更多香港居民前来就业。
政策内容: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将予以免征。
具体实施办法: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24年5月配套发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4〕3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政策要点总结如下:
二选一原则: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将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这一规定确保了优惠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享受优惠的条件:明确了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工作、具有香港居民身份等。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优惠范围:详细规定了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这些所得范围的明确为香港居民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享受优惠时间:该优惠政策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深圳园区“双税优惠”政策解析
政策背景: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税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地执行。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目标推动深圳园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该区域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为深港两地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搭建更加坚实的平台。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24〕2号《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下文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
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企业需满足以下三大核心条件:
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范围。该目录详尽地列出了4大产业,涵盖12项核心技术和33个具体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企业必须在深圳园区内开展实质性运营活动。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也通过财税〔2024〕5号文发布了相关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如果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在香港的税负,超出部分将予以免征。
为确保此政策的顺利实施,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24年4月联合发布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并详细阐述了财税〔2024〕5号文中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减免的条件和范围、征收管理流程等,共计16条具体规定。
企业应知事项
在规划企业架构时,对于计划设立在税收优惠区域的新企业,设计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方案时,结合考量实质性经营的要求。
对于已在此区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请务必核查自身的实际运营活动是否满足实质性运营的评估标准,并进一步完善和准备必要的存档资料,以应对税务部门后续的管理和审查。
企业在制定与前海、河套企业相关的转让定价策略时,应全面考虑其在集团交易中的实际运营状况及其所承担的具体功能和风险,确保整体转让定价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重新评估和调整薪酬策略和架构,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优势,以增强企业在市场上吸引和保留人才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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