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
1级代理注册海外公司机构
ESOP股权激励

(一)含义

股权激励(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ESOP)是指对公司员工赠与或者折价出售一部分公司股权,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的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式。本质上是一种中长期激励政策,也是提高公司竞争力的最佳薪酬机制。


(二)股权激励的类型

1. 股票期权

  • 定义: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法律性质:看涨期权(Call Option)

  • 股票期权不具有转让性,期权授予者的目的即在于锁定期权持有者——人身从属性。

  • 优点:只是权利而非义务;员工有选择权;延期支付;利益捆绑;企业现金支出减少。

  • 缺点:依赖股票市场;效果不明显;现有条件期权定价困难;股东股权被稀释。

2. 限制性股票

  • 定义:第二十二条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行权条件:业绩目标或者服务期限,劳动者只有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情况下,才能实际获得股权完整权利并予以转让。

  • 权利义务对称。

  • 优点:与业绩挂钩,激励效果强;具有较大的获利可能。

  • 缺点:股东权利被稀释;不符合业绩要求时,回购难;员工自己承担股票可能贬值的风险。

3. 业绩股票

  • 定义:期初确定业绩目标,若激励对象在期末达到预定目标,则公司无偿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奖励其一定数量的现金以购买公司股票。

  • 优点:只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不要求股价的上涨;激励对象的业绩与企业的收入息息相关。

  • 缺点:业绩目标的科学性难以保证;高管为获取而弄虚作假;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

4. 虚拟股票

  • 定义:公司以“虚拟”股票授予激励对象,虽然激励对象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但可以享有因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利益,也可以分享一定数量的分红,但在离开公司时该等权利就自动失效。

  • 由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并约定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兑现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合同中,公司向员工提供作为所有者的一种或多种利益,但员工并不成为公司实际的股东。

  • 优点:不需考虑股票来源,操作简便;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股本和股权。

  • 缺点:激励对象并未成为公司股东,约束效果不足;公司现金支出压力大。

5. 股票增值权

  • 定义:在一定时期内,如果公司股权价值或者账面价值上升,则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升值收益或账面升值收益的权利。

  • 法律性质:现金结算权利。

  • 优点:激励对象无需出资购买。

  • 缺点:对资本市场依赖大,公司现金压力较大。

6. 员工持股计划

  • 定义:由员工持股平台持有股份,公司内部员工按照一定规则出资认购,并委托持股平台进行管理的激励方式。

  • 持股方式受限制,只可以通过持股公司方式间接持股。

  • 员工不直接参加股东大会。

  • 持股员工以二次利润分配参与分红。

  • 优点:企业凝聚力强;抵御恶意收购。

  • 缺点:福利性质较强,与业绩关联不大;平均化反而会降低积极性。

7. 股权奖励

  • 定义:是指公司股东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赠与协议》,以无偿赠与员工股权的方式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方式。

  • 《股权赠与协议》兼具赠与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

(三)股权激励的对象

激励对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禁止激励对象: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Whatsapp
Email
Wechat
Te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