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境外投资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积极性日益高涨。然而,在境外投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投资项目缺乏有效监管、投资风险难以控制等。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规范境外投资行为,保障境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这涵盖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各种常见形式,为全面规范境外投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核准和备案管理
核准管理
核准范围: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和行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备案管理
备案范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核准程序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备案程序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核准和备案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四)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四、《办法》实施效果
(一)规范了境外投资行为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范围、程序和条件,使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时有章可循,有效规范了企业的投资行为,减少了投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促进了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通过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促进了境外投资的结构优化和健康发展。同时,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进行严格核准,有助于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三)提高了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办法》明确了不同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权限,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了便利。例如,对于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减少了审批环节,节省了企业的时间和成本。
五、《办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一)国际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地缘政治风险加剧,这些因素都可能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产生影响。例如,某些国家可能出台新的投资限制政策,导致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面临核准困难或无法备案的情况。
(二)企业自身问题
部分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存在对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不足、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核准或备案,可能会隐瞒项目的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这不仅违反了《办法》的规定,也给企业的境外投资带来了潜在风险。
(三)监管难度较大
随着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监管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监管压力。一方面,境外投资项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监管难度较大;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如未经核准或备案擅自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些违规行为,维护境外投资市场的秩序。
六、建议
(一)加强国际合作与沟通
政府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合作与沟通,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为企业境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同时,及时了解国际形势的变化,调整和完善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政策,以应对国际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
(二)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和信息披露水平。在开展境外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计划。同时,要真实、准确地披露项目信息,确保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加强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维护境外投资市场的秩序。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和规范我国境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核准和备案管理范围、程序和条件,规范了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了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提高了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国际环境变化、企业自身问题和监管难度较大等挑战。政府、企业等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与沟通,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加强监管力度,以应对这些挑战,推动我国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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