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2年获立法会通过的《公司条例》载有条文,订明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但至今尚未生效。
根据《公司条例》657条,财政司司长可以对备存及查阅公司记录以及提供文本或副本进行规律。订明公司条例第644条及651条行使权力的方式及范围。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在2021年6月18日在宪报刊登公告及修订条例,决定分阶段落实法案。此举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董事以及公司秘书的个人信息不被透露,只公开其通讯地址而非常用地址,身份证信息会被识别代码取缔。香港早在1996年12月生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资料的使用者及处理者都要符合条例相关的要求,原则是为了确保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是具透明度及公平。
公司登记册内的董事以及秘书登记册内容亦受到本次修订而获得保护,在原有的基础加入第5部法例——保障董事登记册或公司秘书登记册内某些详情免受查阅,保障董事的地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只有指明人士才可以获得公司受保护人士的完整信息。
1.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
2.有关公司的成员
3.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
4.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机构
5.在律师行执业的律师
6.执业会计师
7.以及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规管的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1.第一阶段: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让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2.第二阶段:于2022年10月24日开始,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及
3.第三阶段:于2023年12月27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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